申花申诉四争议判罚,足协认定四例判罚均无误。
**直播报道: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工作纪实**
在7月2日晚间,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如期开展了本赛季第十六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重点聚焦了中超联赛第15轮的上海申花与天津津门虎的对战。此场比赛中的四起判罚情况受到了特别的关注,经评议,当值裁判的判罚结果均被认定为正确。
**判例一:争抢倒地未判罚**
在比赛的第4分钟,上海申花9号队员在天津津门虎的罚球区内与对方4号队员发生了身体接触后倒地。这一瞬间,场上裁判并未做出犯规的判罚,同时视频助理裁判(VAR)也未进行介入。上海申花俱乐部随即提出了申诉,认为对方队员存在犯规行为,应当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情况,评议组大多数成员在经过详细回看和讨论后认为: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手臂之间的接触属于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裁判员的选择不进行判罚是正确的,同时VAR的决策也是恰当的。
**判例二:滑倒不等于犯规**
第37分钟时,上海申花的13号队员与天津津门虎的16号队员在罚球区内发生接触后双双倒地。上海申花同样提出对方犯规应该判罚球点球的意见。然而,经过评议组的全面分析,认为天津津门虎的16号队员实际上是在滑倒过程中与上海申花队员的腿部产生了接触,这样的接触并不构成犯规,因此裁判员和VAR的决策都是正确的。
**判例三:角球前的非犯规行为**
第64分钟时,上海申花的4号队员在角球踢出前与天津津门虎的16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上海申花方面再次申诉对方犯规应判罚球点球。对此,评议组在审阅了相关视频后指出:当时双方队员的接触发生在角球踢出前的比赛停止期间,并不存在因此时出现的犯规而判罚球点球的可能性。此外,从视频来看,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的相互接触属于正常的争抢位置行为,守方并无明显犯规动作,因此裁判员的决策和VAR的决策都是正确的。
**判例四:无证据表明有犯规行为**
比赛的第65分钟,上海申花的9号队员与天津津门虎的11号队员在罚球区内发生身体接触后双双倒地。上海申花再次坚持对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但经过评议组的细致分析,从现有视频资料来看,双方队员的争抢动作属于正常范围之内,没有证据表明任何一方有明显的犯规行为。因此,评议组支持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同时确认VAR未介入是正确的选择。
此次评议工作再次证明了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对于比赛公正性的高度关注和坚定维护,也为未来比赛中的裁判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指导。